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2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222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現已解任,原任董事長楊名衡亦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819號判決解任,是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現已無董事代表該公司,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人應請具狀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併陳報適當人選供本院審酌選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