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3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田天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3344號 聲 請 人 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瀚平顧問有限公司、陳林星、陳光平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瀚平顧問有限公司之唯一董事陳林星已於民國107 年8月2日死亡,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人應陳報是否選任特別代理人?所生之費用由聲請人墊付。或考量是否有對瀚平顧問有限公司及陳林星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