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6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香港商研超有限公司、謝淑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6423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研超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宥維正聯合會計事務所、吳宥樟、吳佳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