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1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665號聲 請 人 瑞保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文煒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 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二、系爭本票係併請求「利息、違約金」之給付?抑或併請求「利息、遲延利息」之給付?若為後者,請提出「利息」利率之依據(按「利率未經載明者,定為年利六釐」票據法第28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並為本票所準用。),並具體敘明「 遲延利息」之利率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