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102號聲 請 人 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玉春 非訟代理人 汪家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GAMBOA, MYLENE REGLOS間聲請本票裁定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記載提示日民國108年1月15日早於發票日108年3月14日,是否有誤?請具狀釋明或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