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 當事人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曾宜欣、陳信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285號 聲 請 人 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宜欣 相 對 人 陳信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擔保金新臺幣「伍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伍拾萬柒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