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1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8 日
- 當事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財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438號 聲 請 人 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財源 代 理 人 鍾秉憲律師 陳軾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屏桑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次按,就同一內容之意思表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前已有聲請並經裁定准許者,若嗣後再為聲請,顯無實益,應不予准許 。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劉桑屏為意思表示公示送達,前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經本院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管轄,嗣由新北地院109年度司簡聲字第348號裁定准予公示送達在案,有民事裁定在卷可憑。聲請人再以同一意思表示內容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為重複聲請,顯無實益,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