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8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3 日
- 當事人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曾榮賢、益泉水電有限公司、陳美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896號 聲 請 人 萬蕙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榮賢 相 對 人 益泉水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妤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壹拾柒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7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核,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91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