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國貿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3 日
- 當事人LOLLICUP U.S.A. INC.、ALAN YU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國貿字第6號 原 告 LOLLICUP U.S.A. INC. 法定代理人 ALAN YU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丁偉揚律師 邱議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精準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2月26日具狀追加被告併為追加請求,關於追加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以下除特別標明幣別者外,均同)3,935萬3,125元【計算式:美金73萬5,000元×起訴時即109年8月25日之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75+(美金134萬7,500元-美金73萬5,000元)×追加時即110 年2月 26日之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8.55=3,935萬3,1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萬8,36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0萬4,456元,原告應再補繳15萬3,912元(計算式:35萬8,368元-20萬4,456 元=15萬 3,9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