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詹金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17號 原 告 鋐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金塗 被 告 袁震天律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 產管理人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00 0室 馬國柱會計師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破產管理人 住臺北市○○路0段0號00樓 黃國棟即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住新竹縣○○鎮○○路0段000號00館 000之0室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4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720萬3000元,應徵裁判費7萬2379元,經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7萬1879元,並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11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資料2紙在卷可查,是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 ,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