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4 日
- 當事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余俊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40號 原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俊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德電化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德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億3,394萬4,493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15萬3,41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應再補繳115萬2,9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