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永興勝營造有限公司、曹永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45號 原 告 永興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永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南京首都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593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6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應繳裁38 ,620判費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120元【計算式:38,620-500=38,120】。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請載明事實、理由、請求權基礎、證據資 料等),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