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姚祖驤、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傳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51號 原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訴訟代理人 鍾芝宣律師 複 代理人 蔡沂真律師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傳凱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李珮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