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姚祖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757萬64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萬005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