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宋鳳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鳳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宏勳、恒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12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0,04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5,0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