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宋鳳玲、林宏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1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鳳玲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林宏勳 恒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美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 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於同年3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查詢資料在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