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頂鮮擔仔麵股份有限公司、李日東、聿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鍾賢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13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頂鮮擔仔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日東 訴訟代理人 郭昌凱律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聿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賢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68,7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776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