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朱愛華、尚億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徐沼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78號 原 告 朱愛華 被 告 尚億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沼錡 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為新北市○○區○○路000○0號2樓,有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及被告公司設立登記表可參,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起訴狀雖列被告地址為臺北市○○○路0段 000號7樓,惟此與上開登記資料及兩造間契約所載被告公司址均不相符,綜觀原告起訴狀亦未敘明本院有何特別審判籍之情事。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