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高群開發有限公司、鄭玉蓮、銓威工程有限公司、林雅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高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蓮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銓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建字第288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7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08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 已變更法定代理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76條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一併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