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助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郭力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助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力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春和工程有限公司、禾鋒企業有限公司、信嬅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6萬4649元(計算式:453萬9172元+616萬4524元+506萬0953元=1576萬4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61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