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曾玟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曾玟迪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曾玟迪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赫碩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1年4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