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鄭燦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43號 上 訴 人 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燦鋒 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本院109年度建字第3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陸仟捌佰捌拾柒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31日第一審裁判提出上訴,請求原判決不利部分廢棄,改判被上訴人鴻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75萬元等語,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萬6,887元,惟上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