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3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4 日
- 當事人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陶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360號 原 告 京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靜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核發109年度司促字第19635號支付命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757,684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惟僅繳納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又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㈠,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另亦應一併補正下列事項㈡,俾利訴訟程序之進行: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757,684元(至法定遲延利息部分,因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1,888元,扣除前繳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361,388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