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抗字第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月惠、鄭滿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82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惠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鄭滿月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8樓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范姜宏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范姜婷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陳景芳 王仙蘭 羅春梅 相 對 人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之1 法定代理人 歐大墭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 月31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應增列范姜婷為范姜宏之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蔡汶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