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海商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6 日
- 當事人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王成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11號 原 告 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業於109年5月20日送達原告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為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