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海商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王成發、崴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曾俊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3號 原 告 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刁志遠 被 告 崴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俊鵬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文到二週內,對被告109年4月13日到院之答辯(一)狀表示意見,並將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詹玗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