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海商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蔡登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張正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訴訟代理人 葉淑珍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鏞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Cosco England Shipping Ltd.、Cosco Shipping Lines Co., Ltd.(中遠 海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為訴訟告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告知訴訟乃當事人一造於訴訟繫屬中,將其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以促其參加訴訟。而所謂有法律上利害之關係之第三人,係指本訴訟之裁判效力及於第三人,該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而將致受不利益,或本訴訟裁判之效力雖不及於第三人,而第三人私法上之地位因當事人之一造敗訴,於法律上或事實上依該裁判之內容或執行結果,將致受不利益者而言(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038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為承攬運送人,在民國108年4月間將第三人委託承攬運送之貨物裝載於貨櫃後,將貨櫃轉委託相對人即被告以EVER BIRTH輪(下稱系爭船舶)自高雄港運送至馬來西亞檳城港,詎系爭船舶於運送途中在馬來西亞巴生港與另一船舶COSCO ENGLAND輪發生碰撞,致部分貨 物滅失或受損,聲請人依載貨證券、運送契約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相對人賠償新台幣2,024,964元及其利 息,惟相對人辯稱前開事故係肇因於COSCO ENGLAND輪之過 失,則該事故若非相對人之故意過失所致,COSCO ENGLAND 輪之所有人Cosco England Shipping Ltd.(下稱Cosco England公司)及營運人Cosco Shipping Lines Co., Ltd.(中遠海運集裝箱運輸有限公司,下稱中遠公司)即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對聲請人負賠償責任,自屬因聲請人敗訴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Cosco England公司及中遠公司告知訴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載貨證券、運送契約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相對人就受託運送之系爭貨物所發生滅失及毀損負賠償責任,縱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敗訴,亦不使Cosco England公司、中遠公司因其敗訴而於法律上有何利害關 係,聲請人聲請就Cosco England公司及中遠公司為訴訟告 知云云,係屬無據,無從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