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海商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蔡登俊、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張正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8號 原 告 超捷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登俊 訴訟代理人 葉淑珍律師 被 告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鏞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停止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如附表所示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依載貨證券、運送契約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新台幣2,024,964元及利息,惟原告是否得向被告 為前開請求,,繫之於如附表所示事件判決結果,業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故本件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附表 編號 管 轄 法 院 案 號 1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109年度保險字第44號 2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109年度保險字第49號 3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109年度海商字第10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