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海商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PHILIP LIN、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王成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9號 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LIP LIN 訴訟代理人 龔子淵 被 告 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86號民事訴訟事件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依承攬運送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主張被告應賠償原告所受貨物滅失之損害美金99,135.97元,惟原告是否得 向被告為前開請求,係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86號民事事件元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請求是否成立 為據,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86號原告起訴 狀及本件原告簽發之載貨證券在卷可稽,因此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