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海商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PHILIP LIN、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王成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海商字第9號 原 告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LIP LIN 訴訟代理人 龔子淵 被 告 萬泰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繫之於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86號事件,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9年10月23日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三、茲原告陳明本件已無訴訟必要,撤回本件訴訟,則原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職權將本院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