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洪紫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洪紫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1月26日109年度消字第3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人之部分廢棄;被上訴人按原審判決給付外,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 益為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