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陳曉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字第7號 原 告 陳曉宜 訴 訟 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李怡潔律師 被 告 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昌霖 被 告 洪嘉彣 毛慶安 尹彩雲 被 告 共 同 訴 訟 代理人 孫大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5月24日下午4時20分在 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