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沈忠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嘉賢、張雅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程耀輝、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博怡、張中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歐恩廷、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兆順、林勵之、花旗、莫兆鴻、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憲章、鄭伊舒、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郭豐賓、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國烈、林毓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王燕芳、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石井英治、徐國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沈忠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張雅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張中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歐恩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鄭伊舒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毓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王燕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徐國興 康采葳 陳阿幸 蔡日榮 許倫肇 林貴賢 鄭字廷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清算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復為消債條例第11條之1 所明定。又依消債條例第82條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此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參其立法理由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為判斷是否開始清算程序,自得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命債務人報告其財產變動之狀況,以為裁定之參酌;清算程序係為保護有清理債務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足認其欠缺進行清算之誠意,且無聲請清算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蓋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雖依消債條例第9 條之規定,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之理,且按消債條例第82條之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亦得駁回債務人之聲請,顯見消債條例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方式,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意。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因積欠無擔保債務達新臺幣6,562萬501元無力清償,經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不成立,而伊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顯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5日命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後20日內補正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等,該通知於109年6月18日送達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本院卷第49頁)。然聲請人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關係文件或相關資料,致使本院無從審核聲請人是否符合裁定開始清算之要件。本院認有詳予調查訊問聲請人之必要,且給予再次補正上開資料之機會,定期於109年9月7日訊問,惟聲請人並未到場,亦未具狀說明不 能補正之理由,堪認聲請人已有違反據實報告財產狀況之義務情形,且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致使本院無從判斷其實際清償債務能力,顯已違反其應負之協力義務。從而,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82條所定情形,則依首揭法條說明,自應駁回其清算之聲請。 四、依消債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潘惠敏 附表: 一、應提出聲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一個月內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8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無,應 提出108年度扣繳憑單或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收執聯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非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請提出正本,勿用影本代替)。 二、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107 年2 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切結書、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7 年2 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三、應說明有無領取政府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無,亦請註明。另如有領取兒少類補助,請另外單獨計算取得之兒少補助金額。 四、聲請人自陳現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應說明繫屬之法院與案號、目前訴訟進行或執行情況為何(包括但不限於:有無扣薪及其每月扣薪之數額、有無扣押或拍賣不動產等)?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為「詠祥國際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詠品國際有限公司」之董事,聲請人應說明: (一)該等公司目前之經營狀況?聲請人於該企業之任職期間為何? (二)聲請人現對於該等公司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 (三)該等公司於聲請本件清算前5 年間(即104 年2月至109 年2月)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併提出該等年度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稅籍證明、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公司變更登記表等)。 六、應說明自107年2月起至109年2月止任職於何單位、工作地點、職業類別、工作性質或內容、平均每月薪資或收入、股利收入;並將前開收入列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重行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到院供參。並請提出相關收入之證明文件(諸如:每月之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 七、聲請人應提出名下財產座落於臺北市○○區○○里○○○路○段00號 12樓、華陰街2號房屋地下層、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之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歷次異動索引資料。並說明何時買入或持有上開不動產、財產來源及最新使用狀況。並請陳報該不動產公告現值為何? 八、應提出得釋明現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路0號5樓之相關證 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瓦斯費繳費單等)。並說明聲請人之住所地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住所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住所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歷次異動索引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應說明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基本生活開銷、貸款及信用卡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發票、繳款收據、繳費證明、繳費憑證、繳款單、轉帳交易明細等)。並說明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租金、水電瓦斯費等) ?並提出同住之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7年度及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二)就基本生活開銷部分,聲請人僅主張為「小孩餐費、學費、交通費」,應將聲請人個人及小孩(即扶養費)分開詳列並計算聲請人個人、每名子女之每月生活必要費用之項目及數額(如每月餐費、每月學費等)。 (三)就貸款及信用卡費部分元,請詳為說明各項貸款支出數額各為多少?並請提供支出各項貸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諸如:繳款收據、轉帳交易明細等)。 (四)又如有其他必要支出項目,請一併陳報。 十、扶養費部分: (一)應提出聲請人之子女沈詠竣、沈詠恬、配偶何宜真、父沈金鐘、母沈池柑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應提出沈詠竣、沈詠恬之每月扶養費之細項及金額為何(如膳食費、學費等)?並應提出就學證明或學生證、扶養費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 (三)承上,聲請人雖列何宜真、沈金鐘、沈池柑為受其扶養之人,惟未陳明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數額,應說明:何宜真、沈金鐘、沈池柑枝有無實際受聲請人扶養?如聲請人確有扶養前述之人,應說明及提出得釋明聲請人配偶何宜真確有不能維持生活,且若不由聲請人扶養則不能維持生活之相關證據資料;並說明及提出沈金鐘、沈池柑若不由聲請人扶養則不能維持生活之相關證據資料。 (四)應說明沈詠竣、沈詠恬、何宜真、沈金鐘、沈池柑之除聲請人以外之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並請說明:其他扶養義務人如何與聲請人分配前述5人之扶養費、分擔 之數額為何?其他扶養義務人如此分擔扶養費數額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該等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其他等扶養義務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於107年2月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五)應說明沈詠竣、沈詠恬、何宜真、沈金鐘、沈池柑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或津貼?並應提出明細及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無,亦請註明。 (六)應提出沈詠竣、沈詠恬、何宜真、沈金鐘、沈池柑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存款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及108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無,應提出108年度扣繳憑單或108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網路〕申報收執聯等)。 十一、就徐國興、康采葳、陳阿幸、蔡日榮、許倫罩、林貴賢、李素真、郭韋岳、鄭字庭之債權債務,聲請人應提出借貸證明相關文件(如借據、借貸契約、保證契約、匯款證明、資金交付證明等)到院供參,並詳為說明前開債權發生原因、借款日期、約定返還期限、借款利率、借款用途及使用流向。 十二、按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消債條例第81條第2 項第1款 定有明文,聲請人雖將李素真、郭韋岳列為民間債權人,惟未提供個人地址,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仍應陳報債權人李素真、郭韋岳之地址,供本院對之送達。 十三、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聲請人積欠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房屋貸款債務新臺幣(下同)2,593萬2,000元、積欠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額267萬5,307元,聲請人應說明上開債務發生原因及擔保標的物為何?並提出上開債務之借款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四、承上,聲請人積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為擔保債權580萬元 永豐銀行擔保債權898萬元、台灣中小企業銀行850萬元、玉山銀行60萬元,聲請人應說明上開債務發生原因為何及為何人擔保?並提出上開債務之借款契約及相關證明文件。 十五、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負債造成說明書所示,債務發生原因記載「入不敷出」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十六、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亦請註明。另應附具「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 十七、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並提出最新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 十八、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九、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