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補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補字第42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惠鈴(原名:黃愛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禎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一、聲請人應提出自民國 106年11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含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且應說明現行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數額,及提出任職證明文件;並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郵局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二、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人僅陳報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收入,惟依106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所載,聲請人尚有富邦膠帶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故聲請人應說明該筆收入狀況為何?並提出薪轉存摺、薪資證明文件。另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所載,聲請人受有香港商億嘉環球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給付,聲請人應說明該筆收入之狀況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應說明子女王珺平之扶養義務人為何?子女之父親王彥淞之收入及負擔子女扶養費詳細計算方式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房屋租金、交通、水電瓦斯費、電話費、扶養費、生活雜支)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房屋租賃契約書等證明文件。並應說明入不敷出時,由何人資助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六、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提出名下財產座落於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 2段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臺北市萬華區雙園段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並說明何時買入上該不動產。 八、聲請人應說明現實際居住所在地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書)。 九、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及於調解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十一、聲請人應說明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如有,請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相關還款證明。 十二、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十三、聲請人應說明子女法定扶養義務人之收入狀況為何?另聲請人應說明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負擔子女扶養費之詳細計算方式及提出相關證明,並一併說明子女之財產狀況、投資狀況並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6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證明、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四、以上均請依序提出並加以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