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補字第4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3 日
- 當事人張宸彬(原名:張功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補字第447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宸彬(原名:張功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繳納聲請費,且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鄭以忻 附表: 一、應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網路銀行(如王道銀行)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及電子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民國107年10 月起至本函文送達之日後】,及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二、關於收入及財產狀況: (一)應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7年10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 證明,及現於景鶴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工作,每月實際收入約為新臺幣(下同)24,000元,並請提出工作日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收入切結書等)。 (二)應陳報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租金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請說明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間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三)應陳報自聲請人之父張天霓過世是否已就遺產辦理繼承登記?聲請人所得遺產項目及數額為何?並提出辦理相關財產繼承事件之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限定繼承資料、遺產清冊、相關遺產稅捐申報、核定、繳納之相關資料)。聲請人是否已經花用?花用於何處?目前是否仍有剩餘?剩餘數額為多少?並提出得佐證聲請人所述之相關釋明資料。 (四)應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起迄今是否有受他人金錢資助或其他 收入?如有,請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如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五)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六)綜上所述,應確認聲請更生前2年內各項收入之數額、原因 及種類後,重行製作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到院。 三、關於必要支出證明:請就下列事項(含膳食費、房租費、水電費、瓦斯費、通訊費)提出聲請前2年迄今之相關支出證 明文件(如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等): (一)日常生活費:請說明包含之項目、金額、必要性為何? (二)依聲請人呈報有一室友同住,請問是否還有其他共居人及其姓名與聲請人關係為何?共居人間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水電費、瓦斯費、房屋租金)、分擔比例原因為何?如有相關證明,請一併提出。 (三)交通費:請說明使用之交通工具、用途、必要性。 (四)有無其他必要支出費用,如有,請一併提出。 (五)聲請人對於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債務 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有無意見。四、依聲請人提出之本院北院忠108年度司執丑字第104662號執 行命令繫屬中,應說明執行之進行狀況(如扣薪期間、金額等),以及有無其他訴訟案件或強制執行進行中。 五、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並 說明損益狀況(含計算方式及數額)。如無,亦請註明。並提出最新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保管之有價證券資料查詢結果」。 六、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 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七、聲請人應說明於107年6月起至109年6月間(聲請前2年之間 )之財產變動狀況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包含就全部財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