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李天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15號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石清坡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28日109年度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抗告人即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石清坡間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月28日109年度破字第15號民事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未據 繳納抗告程序費用,而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抗告人應繳納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定相當期間命抗告人補繳費用如主文所示, 逾期未繳納,即依法駁回其抗告。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1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