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全面運動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7號 聲 請 人 全面運動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金額或價額計徵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如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法第30條之1 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未據繳納聲請費,而依其所提出之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聲請人可構成破產財團之總資產為新臺幣(下同)209,063 元,應徵聲請費用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補正如附表所示之應補正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詹玗璇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提出資產負債表所載銀行存款(台新、彰化)之存摺影本。 2 具狀說明資產負債表所載零用金之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 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 ★應載明聲請人之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 表之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費用、股東往來、 進項稅額、同業往來、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 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法定代理人及聯絡方 式)、金額,並提出交易往來、清償或執行情形之相 關證明文件。 4 具狀說明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 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 」、「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 具狀說明資產負債表所載裝潢之具體內容。 ★該裝潢如為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存放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如為不動產,請說明其設置地點、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 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