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全面運動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7號 聲 請 人 全面運動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繳納聲請費;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依破產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62條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0日裁定命其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年7月1 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足憑,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詹玗璇 附表: 編號 應補正事項 1 提出資產負債表所載銀行存款(台新、彰化)之存摺影本。 2 具狀說明資產負債表所載零用金之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 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 ★應載明聲請人之現有債務人(包含但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預付費用、股東往來、進項稅額、同業往來、存出保證金)之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法定代理人及聯絡方式)、金額,並提出交易往來、清償或執行情形之相關證明文件。 4 具狀說明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 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5 具狀說明資產負債表所載裝潢之具體內容。 ★該裝潢如為動產,應載明其保管人、存放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如為不動產,請說明其設置地點、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 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