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7 日
- 當事人柯玫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柯玫合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全球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而破產事件屬非訟事件,其標的價額宜依破產財團之財產核定,據以計徵裁判費。次按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破產,然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且本件尚有如附表所示其他應補正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 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李婉菱 附表: 一、請補正相對人全球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並依破產財團財產價額,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見後附法條)繳納聲請費用。 二、聲請人雖提出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列出相對人無形資產資料。然相對人既為股份有限公司,理應有相關開戶存款資料,請詳列財產狀況說明書記載內容如下(包含但不限於聲請人所提出資產負債表所示內容): ㈠銀行存款,並提出存摺影本。 ㈡其他動產如辦公設備等,請記載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有無設定負擔及交易市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㈢除積欠勞工保險局及中央健保局相關費用及滯納金外,相對人有無積欠稅務機關各項稅費未繳,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就已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所列財產部分,請列出其價值及其有該等價值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有無他人洽購上開無形資產情事,另請評估出售可能性。 ㈤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有皇城廣告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城公司)之支票影本,則除甲○○之借款債權外, 相對人至少尚對皇城公司另有票據債權(債務人可能負連帶或不真正連帶債務),聲請人僅列甲○○為債務人,與所附資 料尚有未符,請重新提出正確之債務人清冊。另請說明對債務人所負債務,有無追償、聲請本票裁定或強制執行等情事(如有,請敘明繫屬法院及案號),其情形及結果為何,並請初步評估收回債權之可能性。 ㈥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