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大新店駕駛訓練班有限公司、黃子瑜、吳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08號 上 訴 人 大新店駕駛訓練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瑜 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律師 複 代理 人 馬廷瑜律師 被 上訴 人 吳光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1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張詠惠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