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文婉珍、台灣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萬蓓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64號 聲 請 人 文婉珍 相 對 人 台灣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萬蓓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相對人台灣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萬蓓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為本院109年度勞 執字第75號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相對人台灣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8年12月2日(應為3日)往生,且無其他法定代理人,亦未曾選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已呈無訴訟能力人之狀態,致本院109年度勞執 字第75號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有延誤之虞,爰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 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準用於非訟事件關係人。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 載准予強制執行等情,有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附卷可稽;惟相對人董事長陳仁達業於108年12月3日因死亡而當然解任,董事郭程元亦於109年2月25日辭任董事職務,是相對人現已無法定代理人乙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存證信函等在卷可憑,則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相符,應予准許。本院審酌萬蓓琳為相對人之監察人,亦曾擔任相對人之董事,對於本件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內容之強制執行裁定程序,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妥適。茲選任萬蓓琳於本院109年度勞執字第75號勞資爭議 執行裁定事件為相對人台灣智慧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