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廖尚文、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邱欽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尚文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八年度存字第一四○二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 擔保物准以同面額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復興分行發行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625號號裁定,曾提供現金新臺幣(下同)4,103萬8,290元為供擔保在案,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2號裁定准予以同面額之京城商業銀行內湖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因該定期存單已屆期,經聲請人陸續於民國101年4月26日、102 年6月14日、104年1月26日、105年5月18日及106年9月22日 及108年4月10日向本院聲請變換提存物,並經本院以101年 度聲字第291號、102年度聲字第272號、104年度聲字第183 號、105年度聲字第1049號、106年度聲字第533號及108年度聲字第230號裁定准予聲請人變換提存物,由聲請人以同額 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更替提供擔保,現因聲請人依前揭108年度聲字第230號裁定所提存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復興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於109年6月27日已屆期,爰聲請變換提存物為同面額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復興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意旨,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0號民事裁定、108年 度存字第1402號提存書等件影本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