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陳清福、林明智、李琴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福 代 理 人 林明智 相 對 人 李琴賢 張信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票號:0000000」及「票號:0000000」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票號:0000000」及「票號: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