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北榮民總醫院、李發耀、長德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黃美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52號 聲 請 人 臺北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發耀 代 理 人 陳淑貞律師 相 對 人 長德醫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美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109年度仲訴字第11 號),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佰伍拾肆萬伍仟貳佰肆拾參元或同面額之可轉讓定期存單後,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一〇八年度仲聲忠字第〇五八號仲裁判斷書,於本院一〇九年 度仲訴字第十一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裁判確定前應停止執行。 理 由 一、按仲裁判斷,除有仲裁法第37條第2項但書所列各款情形外 ,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當事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執行,同法第37條第2項、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仲裁判斷作成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已依法院停止執行裁定提供擔保,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尚未聲請執行裁定,或已取得執行名義而未開始強制執行程序,該受利益之當事人仍得依法聲請執行裁定,然不得實施強制執行(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27號、93年度台抗字第255、821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可知仲裁判斷作成後,受不利益 之當事人依仲裁法第42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 ,所停止者,乃該仲裁判斷之執行力,並非強制執行程序,此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裁定, 乃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以裁定停止已開始之強制執行程序不同,並不以已聲請強制執行為必要,甚至不以受利益之當事人已聲請執行裁定為前提。再按仲裁法第42條第1項所 規定之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之,並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債權額為衡量之依據(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抗字第1790號裁判要旨參照),合先敘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作成108年度仲聲忠字第058號仲裁判斷(下稱系爭仲裁判斷),茲因系爭仲裁 判斷具有法定撤銷事由,聲請人業於109年12月14日(即法 定期間內)向本院提起撤銷仲裁判斷訴訟,經本院以109年 度仲訴字第11號受理在案(下稱系爭撤銷仲裁判斷訴訟),惟因系爭仲裁判斷具有法定撤銷事由,聲請人已提起撤銷仲裁判斷訴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仲訴字第11號事件繫屬在 案,為免聲請人於上開撤銷仲裁判斷事件訴訟確定前,遭相對人執系爭仲裁判斷聲請強制執行,爰依仲裁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並請審酌聲請人為公務機關,無財務發生困難之虞,併請准聲請人免供擔保,或以系爭仲裁判斷之金額依撤銷仲裁判斷訴訟之辦案期間以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為擔保金額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其提出系爭仲裁判斷暨民事起訴狀、本院規費繳款單等件影本為佐,聲請人復陳明願供擔保,是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核與仲裁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又本件聲請人提起系爭撤銷仲裁判斷訴訟,而系爭仲裁判斷係命聲請人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15,756,634元,及自108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是認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執行而未能即時受償之債權額為15,756,634元,則其於停止執行期間可能遭受之損害,為停止執行時起至上開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訟程序終結止,相當於利息之損失;而因該不能受償之債權額已逾150萬元,系 爭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即為得上訴三審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共計4年4個月,再加計合理計算各審級之送達、上訴及分案等期間,則聲請人所提系爭撤銷仲裁判斷訴訟審理期間約需4年6個月。從而,本件聲請停止執行所應提供之擔保金額,應依前開相對人得受償債權額,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暨前揭期間計算之金額 3,545,243元(計算式:15,756,634元×5%×4年6個月=3,545, 24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為適當,爰以此酌定聲請人應供 擔保之金額。 四、爰依仲裁法第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何明芝 附註: 一、聲請人(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聲請人(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