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5 日
- 當事人朱愛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09號 原 告 朱愛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尚億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