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1 日
- 當事人食味鮮股份有限公司、張惠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96號 原 告 食味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惠如 訴訟代理人 沈建宏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威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3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276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7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