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1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7 日
- 當事人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190號 原 告 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吳逸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凱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52號裁定 意旨參照)。本件原告即債務人主張本院108年度司執助字第9487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9年4月29日所製作,訂於109年6月2日實行分配之分配表,就被告王俊凱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122,795元【計算式:分配表1次序1之22,428元+分配表2次序1之4,72 0元+分配表3次序1之92,787元+分配表4次序1之2,860元=122,795 元】應予剔除,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122,7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