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2 日
- 當事人銓威工程有限公司、林也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1號 原 告 銓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也富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群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書 記 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