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9 日
- 當事人林美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4號 原 告 林美娟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陳冠睿律師 彭之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