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6 日
- 當事人洪紫晴、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樊立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02號 原 告 洪紫晴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樊立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4萬210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及依民法第184條負損害賠償之責;備位聲明為:准被告 將原告所有遊戲帳號人物之電磁紀錄移轉至同一遊戲平台遊戲仙境傳說2(RO2)。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44萬2100元;備 位聲明則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倘原告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均不能核定,應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先、備位乃數項標的應為選擇之關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價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書記官 簡素惠